第七条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杭州市网上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3)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由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
(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号复印件。
提交的备案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网上食品交易主体应当向备案部门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在备案信息登记表等材料上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