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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新设立)指南
发布时间:2023-10-17        浏览次数:11        返回列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新设立)指南

  •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 1、经营范围:必须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相关经营范围;

  • 2、有实际办公地址

  • 3、具备相应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相关专业文凭或专业技术证书(例:播音主持、表演、编导、摄像、动漫设计等)

  •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清单

  • 1、申请报告; 

  •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持法人有效身份证到工商行政审批部门获取); 

  • 4、主要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简历;所有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股东,需向前一直追溯至自然人股东;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应具备相应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相关专业文凭或专业技术证书(例: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包含编剧、导演、编导、摄像、表演、广播电视新闻学、播音主持、影视动画等)、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 5、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 核心提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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