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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基本常识
发布时间:2023-10-25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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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药品的买卖,现在早已遍布我们的生活,我们日常需要的药品,或者医药器械之类的东西,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来购买,而且渠道也是多种多样,有单纯的电商网站,也有专门的小程序,APP来售卖。而对于这些进行药品或者医药器械买卖的企业,都需要办理一张药品信息许可证才能进行运营。因此,企业在办理药品信息许可证的话,一些常识还是要知道的。


药品信息许可证,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活动的一种证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1、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2、药品信息许可证的审批机构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企业要有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相关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4、企业网站要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5、企业要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6、企业要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7、以网站申请,同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8、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


9、企业要保证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10、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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