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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前提
发布时间:2023-10-27        浏览次数:9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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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
  (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跨省区演出的,应当出具其他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核心提示:演出经纪,经营性演出许可证,经纪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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